將親家高玉倫送警察的延壽縣青川鄉村民湯金海對15萬元的獎勵,守口如瓶。(詳細報道見本報今日A13版)舉報延壽看守所逃犯王大民的老李則被告知,15萬元獎金分了,其中7.5萬元被分給了抓王大民的有關人員,而另外2.5萬元給了同村村民劉輝。“我一直以為他們最低會給我10萬元左右,最後卻說只給5萬。”老李說,他跟鄉政府的理論了三四十分鐘,被告知:“這5萬元你不要,我們就上繳了。”無奈之下,老李只好收下了這筆錢,但一直很鬱悶。
  老李的鬱悶,實際上也是類似舉報人在獲得政府懸賞金時經常碰到的煩惱,而這樣的鬱悶顯然不只是舉報人的煩惱,也是政府公信力是否提升和公民舉報熱情是否得到足夠保護的一道坎。
  老李說“其中7.5萬元被分給了抓王大民的有關人員”,那這個“有關人員”到底是誰呢?哈爾濱市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獎金已經下發,除警察之外對抓捕有貢獻的人員,應該分到了獎勵。至於15萬元獎勵的分發細則,他表示並不清楚。青川鄉鄉政府丁書記表示,在上次抓捕越獄逃犯王大民的過程中,武裝部部長和青川鄉一副鄉長有功勞,但並不清楚他們是否分到了獎金。隨後,記者致電青川鄉那名為抓捕做出貢獻的副鄉長,他表示不接受任何採訪。
  按理說,政府及其警方在發放這筆懸賞金時的信息應是公開的,但最終誰領到了獎金卻是不置可否,則違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和政府懸賞的初衷。同時,政府在懸賞時沒有就獎金的發放制定具體的“分法”,是提供重大線索的即給予15萬元的獎勵,還是在抓捕一人時最終只有15萬元獎金,而由舉報人按貢獻大小來分。至於獎金的來源和如何支出,則也需要相應的信息公開,不可任由政府及警方私下決定。
  值得註意的是,假如青川鄉武裝部部長和一副鄉長果真拿到了獎金,不管多少,都有可能影響政府懸賞金的發放公平。依據2009年5月13日起實施的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釋中相關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所指“特定行為的人”,應該不包括作為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
  也就是說,懸賞針對的應是無特定法定追捕義務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即懸賞獎金是為那些沒有義務但卻積极參与的人設置的。抓捕的警察不可獲得懸賞金,同樣作為政府官員也應迴避獎金,因為這不僅影響政府懸賞的分配公平,而且極易引發道德風險,畢竟政府懸賞是面向那些無特定法定追捕義務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而政府官員是有協助追捕逃犯義務的,政府可以另行獎勵他們,但不該從懸賞金里“分一杯羹”。
  所以,要解除延壽縣青川鄉村民老李的鬱悶,急需解決三個問題:其一,必須公開這筆獎金獲得者的信息,包括提供抓捕線索者的貢獻額度;其二,如果其中7.5萬元真的發給了政府官員,建議退出重新發放,原則上應由老李和同村村民劉輝所得;其三,政府懸賞應該從更有利於獎勵“沒有義務但卻積极參与的人”出發,進而遵守相關約定與承諾,最大限度地避免具有義務與責任的公職人員從中獲取而挫傷公民舉報熱情。
  (原標題:懸賞金髮給政府官員是否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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